淮南职业技术学院
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暂行)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暂行)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资助表现好而家庭确有困难的高职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和学习竞赛等。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标准
等级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比例 ≤4% ≤10% ≤16%
标准 800元/人·年 600元/人·年 400元/人·年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年总评中进行, 在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20名学生中产生。
2、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评选。
3、评定一、二、三等奖学金,原则上按照综合测评成绩的顺序产生。
4、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的九月份评选出结果。评定工作在系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系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查,学生处报院学生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
以上评选因审查不合格而缺额的不再补充。
5、学院按比例将优秀学生奖学金总额拨给学生处包干使用,评选时,总金额和评选比例不得突破。
四、奖励办法
1召开全院学生表彰大会,对获得优秀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2、学生获奖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在校特别优秀的学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学校,热爱自己所学专业;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尊敬教师,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并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在创建“文明宿舍”的活动中成绩突出。
二、名额分配:
   严格按上级下达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在名额分配时向艰苦行业专业和社会紧缺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三、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发放方式: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评审程序:
   1、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以班级为单位,在系部党总支领导下,严格按照评审办法和分配名额执行。各系部将推荐出的学生建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六、检查与监督:
   1、各系部党总支安排落实,并督促检查本系部各班级的评审推荐工作。
   2、学生管理资助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走访和调查了解各系评审情况。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等部门加强对各系评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学校,热爱自己所学专业;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尊敬教师,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并获得学院奖学金;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在创建“文明宿舍”的活动中成绩突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名额分配:
   严格按上级下达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在名额分配时向艰苦行业专业和社会紧缺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发放方式: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评审程序:
   1、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以班级为单位,在系部党总支领导下,严格按照评审办法和分配名额执行。各系部将推荐出的学生建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六、检查与监督:
   1、各系部党总支安排落实,并督促检查本系部各班级的评审推荐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走访和调查了解各系部评审推荐情况。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等部门加强对各系部评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