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体现育人为本的原则,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执行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学习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及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学院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团委、保卫科的负责人为常设委员。学生所在系部的教师、学生代表各一名,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处分,以下称处理)决定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一)申诉人的姓名、系别、班级、学号;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申诉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二)予以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负责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可直接做出决定;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及开除学籍处分的,可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决定,以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变更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生效。
第十三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以前,学生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管理申诉的部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