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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学习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及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纪律处分内容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学院规定,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教育不改,3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违反学院规定,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刑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者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冒领、抢夺、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退还款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或学院保卫部门确认偷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或属于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如数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策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促使斗殴事件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复架者加重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负责承担受伤人治疗、医药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赌博、赌博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从阳台上倒脏水、扔砸物品、扔垃圾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运动场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共场所学习和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用电热器、私接电线、挪移公共应急照明设备、使用明火器具(煤炉、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无故夜不归宿者,发现1次给予批评教育,累计3次或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擅自在外租房住宿引发的事端,由本人承担责任;
(三)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四)涂改学生证等证件、伪造证明、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发表或散布谣言、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组织、参加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邪教”等组织,以及传销等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1—10课时者,责令其检查,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累计11—49课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旷课累计50课时以上,或3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课时计算。
第十九条 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本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旷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夹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规定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藏匿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2、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3、偷看或抄袭别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4、交换试卷或答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在考场内喧哗取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通过各种方式或途径窃知试题或答案内容,或考后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考试成绩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在校期间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者;
4、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六)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与作弊同等处理;
(七)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如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其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在给予处分时可酌情减轻一级处分;违纪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者受处分后再次违纪构成处分者,从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审批权限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所在系部(以下称系)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系行文处理;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学院行文处理;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院行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一般不予撤销(处分有误除外),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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