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五章 升级、留级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章 退 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章 附  则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从严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学生处(以下称学生处)书面请假,并附医院或者原所属单位(街道、乡镇)开具的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所在系部(以下称系)同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在第2学年开学前1周,向学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的系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院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的系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批准或者无故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所在的系建立学籍档案,并按学生处要求进行管理。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中专)阶段转入的材料、体检表、新生登记表、成绩单、实习鉴定、毕业论文(设计)鉴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年制,3年制高职(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3—5年,基本学制3年;2年制高职(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2—4年,基本学制2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开卷、闭卷、实践、操作和口试等。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第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核成绩占80%;考查课程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平时考核成绩包括期中考试、实践环节、随堂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有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所在的系审核并经学院教务处(以下称教务处)同意后,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四条 缓考、补考、旷考、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应当在考核前书面向所在系申请缓考,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二)学院不单独组织缓考考试,缓考学生的考试与补考一起举行;缓考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考核不及格者,参加下一次的补考;
(三)每学年第1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在第2学期开学两周内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每学年第2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在下学年第1学期开学前1周内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60分以下者,按不及格记载,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旷考的学生不予参加正常补考,成绩以“0”分记载,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及留校察看处分以及旷考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所在系同意后,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1次补考机会;毕业学期考试(含毕业论文、设计等)出现上述情况按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半年之后,1年之内,视情况可以申请补考1次,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假2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1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者,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课时数计算;生产实习、实践活动、社会调查,每天按4课时计算;晚自习每天按2课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实训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系统计汇总。对于缺勤(旷课)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所在系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章 升级、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包括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一学期内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校期间正常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5门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计算课程门数依照下列规定。
(一)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需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需单独进行考核的,按1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论文按1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 1年级学生在第1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在第2学期,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第2学期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1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在修业年限之内申请休学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由所在系填写“学生留级报告单”,经教务处对考核成绩认定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所允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1次。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在校学习超过1学年的;
(三)统招、对口、预科(注册制)、三二分段和五年一贯制招生之间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省内转学,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院学生处印章),经本院、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院(校)公章,省教育厅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在校学习期间只能休学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1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1学期内缺课(含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和助学金;
(三)休学的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参加学院统一参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其保险理赔按保险的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入学。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等交原所在系,经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五)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随同下届同专业的班级学习。下届若无相同专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1年的时间,不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留1级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的;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未能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满7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者,发给肄业证书,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及学习情况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或毕业时的课程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或者退学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申请重新答辩(重做)或补考1次,合格后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1年内经重新答辩(重做)、补考仍不及格或者1年内不来申领的,做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查看处分尚未解除的,发给结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的毕业申请,根据其单位或居委会(乡镇)出具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在本院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不含开除学籍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由省教育厅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